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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学会概况]   [发布时间:2009-02-04 02:02:53]   [点击率:480]

 

湖南省现代物流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

湖南省现代物流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为Hunan modern Logistics Society,缩写为HML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由全省范围内从事现代物流的理论工作者、专家、教授、实际工作者、企业家和物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理论创新、更新观念;相互学习、促进发展;培养人才、服务经济”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物流工作者,从实际出发,研究、探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全面建设和谐湖南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受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省发改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本会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492号粮贸大厦1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研究、宣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有计划的组织学术交流,包括举办经济贸易现代物流理论研讨和学术报告会,邀请专家进行专题讲座和讲学;

(三)组织专题调研,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企业提供咨询规划服务;

(四)建立与全国及兄弟省市的横向联系,互通情况,加强协作;

(五)编撰印发现代物流理论动态和搭建信息交流平台;

(六)组织或协助有关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认证等。

(七)向党和政府反映现代经济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和要求,积极协助做好相关项目事前论证事后受理协调等工作。

(八)经相关部门批准,适时创办企业,以支持学会的壮大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主要为本省高等院校现代物流院校、经济贸易研究所(室)、和企事业单位等;个人会员主要为从事经济贸易科学研究、教学或实际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需具有经济类中级职称以上,并在经济学研究中作出一定成绩者;或虽无上述专业职称,但在经济管理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积累较丰富的经验,并有一定的研究能力的学术水平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学会秘书处审议;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取得优秀研究成果的会员,享受本会给予的奖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交或延期拘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和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省经济贸易界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 12月2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